◎ 請大家小心部落格分享資源 ◎ 毛媽媽的隋手札記網站遭移送 |
(以下資料來源 :蕃薯藤新聞 )
喜歡在部落格(網誌)提供影音檔案給網友下載瀏覽的人要注意了。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十九日在台北縣三重市,查獲毛姓女子所架設的「毛媽媽的隋手札記」網站,提供大量非法音樂免費供不特定人下載、試聽、教導網友製作音樂播放器,警方今天將她移送板橋地檢署偵辦。
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高雄分隊高雄分隊長林志明表示,四十歲的毛女士因個人對電腦網路架設網站有濃厚之興趣,因此,在「無名小站」網誌成立「毛媽媽的隋手札記」網站。
(楊比比註:「成功破獲」...居然用了這四個字...要破獲不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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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謝lovepighead的熱心提醒 ◎
◎ 非常不能接受毛媽變成「毛嫌」~唉! ◎ 楊比比昨天收到消息後 一直很低潮 毛媽媽是一位非常熱心的格主 幫網友們打包資料 整理訊息 對於毛媽我是同情的 她的部落格已經有好長一段時間 如果早就查到她 為什麼不提醒她拿掉這些觸法的東西 有必要一步就把人推下懸崖嗎?
唉! 藉由毛媽媽的事件 讓所有部落格的格主 更需要花時間瞭解相關的法律知識 就毛媽媽觸法的音樂部分 楊比比整理了相關的資料 請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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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正版CD 卻將音樂燒錄為MP3,這樣算違法嗎? |
製作MP3音樂,屬於將音樂著作重製的行為,依照現行的法律規定,未經過著作權人授權時,顯然是侵害著作權的。因此判定違法。 網友macpaul熱心提供以下補充 擁有正版CD的人,將音樂燒錄為MP3,在自家播放給自己聽,是屬於合理使用重製的範圍。並不會構成違法行為。只要沒有「公開播放」「公開散佈」「販售牟利」均屬合理使用範圍。因此,如果妳燒了MP3, 或者再把MP3重新燒錄成CD,只要妳在自家內自己使用,或者請朋友來家裡面聽音樂,都屬合理使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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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提供連結呢?也算違法嗎? |
最近幾個案例判下來都是違法的。連微軟都移除了音樂播放器中相關的音樂連結,各位就知道這個問題的嚴重性。雖然有人提出「如果當事人不知道連結位置是違法的而且一接到侵權通知就立刻撤除」,由於多數人無法提出相關證據...說的也是去哪裡找證據呢~唉!部落格這個半公開的環境,一些可能違法的灰色地帶勸大家別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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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中播放音樂,也算違法嗎? |
楊比比節錄一段文章讓各位參考 ↓↓↓(資訊來源:聯合新聞網) 國內盛行網路部落格文化,部落格作者常以文章配上優美的音樂,藉此抒發心情,並供人點選,此一行為,雖為自己的文章及網誌內容增色不少,但已違反著作權法。 台灣資訊智慧財產權協會副理事長陳家駿律師指出,部落格作者這種與網友分享其歌曲或文章檔案的行為,已牽涉到著作權法的重製規定;部落格作者放在網誌內的音樂,供不特定網友點選聆聽,也構成著作權法上規定的「公開傳輸」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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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轉貼線上觀賞影片(像youtube網站) 是否也為違反法律著作權法的規定呢?? |
楊比比節錄一段文章讓各位參考 ↓↓↓(資訊來源:ILF網路法律論壇) 1.轉貼某部影片的第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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